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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31號原 告 江政道

被 告 張輝雄

張朝乾張敏琪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秋紋被 告 孫張燕珠

張婉柔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世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喬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萬5,1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找補金額71萬2351元部分,乃原告自行計算得出,故不列入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159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萬3,324元後,尚應補繳2萬9,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文茹【附表】編號 土地坐落地段、地號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土地面積 (㎡)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200元 20.6 1/2 7萬4,16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67.44 240萬2,784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74.49 278萬8,164元 小計:526萬5,108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