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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45號原 告 郭文郁訴訟代理人 王鶴勳被 告 郭庭巖

郭文琛郭文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以115年度補字第34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2,120元,該裁定於115年4月14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