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64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送達代收人 陳正欽前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安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安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14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419,334元(計算式:526,485元+起訴前利息892,8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614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