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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8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89號原 告 AC000-K11402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 告 AC000-K11402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張書欣律師被 告 郭明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附民字第456號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AC000-K114021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AC000-K114022新臺幣25萬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5,餘由原告AC000-K114021負擔百分之20,原告AC000-K114022負擔百分之25。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AC000-K114021以新臺幣1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AC000-K114022以新臺幣9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基於被告犯跟騷法之侵權行為事實,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裁判時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即原告身分之資料,爰各以代號AC000-K114021(下稱甲女)、AC000-K114022(下稱乙男)表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與甲女為鄰居,甲女與乙男則為學校同事,林○○則為乙男之前妻。被告竟分別為下列行為(以下合稱系爭行為):

1.基於實行跟蹤騷擾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間某日,撰寫附表一所示之信件,並將信件郵寄至甲女住處,以此方式騷擾甲女,足以影響甲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下稱系爭行為一)。

2.基於實行跟蹤騷擾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3年9月間某日,撰寫附表二所示之信件,並在信封發信人地址處撰寫乙男之住處,復將信件投遞至甲女住處信箱,足以影響甲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並足生損害於乙男(下稱系爭行為二)。

3.基於實行跟蹤騷擾之犯意,於113年9月12日,撰寫附表三所示之不實內容,並將字條張貼在甲女住處對面之牆上,以此方式騷擾甲女,足以影響甲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下稱系爭行為三)。

4.意圖損害甲女之利益,基於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3年12月間某日,撰寫附表四所示之不實內容信件,並在信封發信人地址處撰寫甲女之住處,復以掛號方式郵寄予林○○,足生損害於甲女(下稱系爭行為四)。

5.基於實行跟蹤騷擾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4年1月13日,撰寫附表五所示之不實內容信件,並在信封發信人地址處撰寫林○○之住處,復以掛號方式郵寄予甲女,以此方式騷擾甲女,足以影響甲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下稱系爭行為五)。

6.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實行跟蹤騷擾之犯意,於114年1月16日,撰寫附表六所示之不實內容信件,並以掛號方式郵寄予○○高中(校名詳卷)教務處,以此方式騷擾甲女,足以影響甲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並貶損甲女、乙男之名譽、社會評價(下稱系爭行為六)。

7.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實行跟蹤騷擾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4年1月21日,撰寫附表七所示之不實內容信件,並在信封發信人地址處撰寫乙男之住處,且在收信人處撰寫「小三收」,復以掛號方式郵寄予甲女,使處理信件投遞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以此方式騷擾甲女,足以影響甲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並貶損甲女之名譽、社會評價,且足生損害於乙男(下稱系爭行為七)。

8.意圖損害乙男之利益,基於實行跟蹤騷擾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4年2月7日,撰寫附表八所示之不實內容信件,並在信封發信人地址處撰寫乙男之住處,復以掛號方式郵寄予○○高中(校名詳卷;收信人為甲女),以此方式騷擾甲女,足以影響甲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並足生損害於乙男(下稱系爭行為八)。

9.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實行跟蹤騷擾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4年2月3日前某日,撰寫附表九所示之不實內容紙條(含甲女住址),並張貼在甲女住處附近之電線桿上,以此方式騷擾甲女,足以影響甲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並貶損甲女、乙男之名譽、社會評價,且足生損害於甲女(下稱系爭行為九)。

10.意圖損害甲女之利益,基於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4年2月3日,撰寫附表十所示之不實內容信件,並在信封發信人地址處撰寫甲女之住處,復以掛號方式郵寄予林○○,足生損害於甲女(下稱系爭行為十)。

11.基於實行跟蹤騷擾之犯意,於114年2月11日,撰寫附表十一所示之不實內容信件,並以掛號方式郵寄予乙男,以此方式騷擾乙男,足以影響乙男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下稱系爭行為十一)。

(二)被告之系爭行為構成對原告如附表十二所示之隱私權及名譽權之侵害,並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91號(下稱系爭刑案)刑事判決認定有罪。而被告自113年7月起長期跟蹤、監視原告二人,非法蒐集、記錄並揭露其住址、工作地點、作息及行蹤等個人資料,復散布「外遇」、「小三」等不實言論,並寄送、張貼揭露性信件及字報,致原告二人名譽及隱私受侵害,亦影響其等工作、社交及日常生活,致原告二人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原告甲女並因而接受精神科治療及心理諮商。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4條第2項及第195條規定(前3項請求權基礎為選擇合併),請求被告各賠償其等精神慰撫金5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甲女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甲女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雖曾為系爭行為,惟刑事一審判決僅就系爭行為六、七部分認定其行為成立加重誹謗罪,其餘行為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又被告因一時失慮及精神狀況不佳而為系爭行為,事後深感悔意,願與原告和解並致歉,惟未獲原告同意,且被告經濟狀況不佳,尚須扶養年邁患病母親,請求法院酌減精神慰撫金等語為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行為,業經原告於系爭刑案警詢中陳述綦詳,被告於系爭刑案警詢、偵訊及審理中亦坦承其有為系爭行為,並有附表所示信件影本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及錄影光碟1片附於系爭刑案卷宗可憑,復經本院調閱系爭刑案偵、審卷宗查明屬實,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9頁),自堪信為真實。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之系爭行為侵害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原告權利,據此請求損害賠償,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情置辯。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規定,擇一請求被告各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㈡原告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數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一)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隱私,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法條所保護之隱私,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犯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復按跟蹤騷擾防制法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意旨,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於各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之過度冒犯或侵擾,並維護個人人格尊嚴。又跟蹤騷擾行為使被害人心生恐懼、長期處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狀態,除造成其心理壓力,亦影響其日常生活方式或社會活動,侵害個人行動與意思決定自由(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條立法理由參照)。

2.經查,被告對其客觀上有為系爭行為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9頁),則綜觀被告系爭行為(含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載內容)之態樣、頻率及持續期間,可知被告多次記載原告二人之住居所、任職學校、車輛、出入時間等生活細節,足認被告持續觀察、蒐集並記錄原告二人之私人生活資訊,再以信件、字條寄送予原告、第三人及原告任職學校,甚或公開張貼於原告住處附近。前開資訊均屬原告私人生活及個人資料範疇,原告自具有合理之隱私期待。被告未經原告同意,長期蒐集、利用該等資訊,已逾一般社會容忍範圍,使原告持續處於受監視、受干擾之狀態,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足認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3.次按名譽係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於系爭行為三、六、七及九,均向第三人或不特定人散布甲女、乙男婚外交往、「小三」、過夜及性生活等足以貶損二人品德及社會評價之不實事項,足認侵害甲女、乙男二人之名譽權。另系爭行為四及十,係向林○○寄送涉及甲女與乙男交往之不實內容,足使林○○對甲女產生負面評價,應認侵害甲女之名譽權。至原告固主張系爭行為二及八侵害原告名譽權,惟被告就該部分行為主要涉及跟蹤騷擾、蒐集或利用原告私人生活資訊,並未向第三人散布足以貶損原告社會評價之不實事項,尚難認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4.依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之系爭行為侵害其隱私權,其中系爭行為三、六、七及九部分另侵害原告二人名譽權,系爭行為四及十部分則侵害甲女之名譽權,客觀上堪認已使原告精神受有相當痛苦,情節自屬重大,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自應准許。至原告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2項規定為請求,核屬選擇的訴之合併,已無再加審究之必要,併予敘明。

(二)原告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數額為何?按慰藉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至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惟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甲女、乙男均為碩士畢業學歷,並擔任私立高中教師,平均月薪均約8萬元,而甲女名下有不動產,於113年申報所得約118萬元,乙男名下亦有不動產,於113年申報所得約140萬元;被告則為國中畢業學歷,從事製造業,每月薪資約3萬元,名下有不動產,於113年申報所得約33萬元,另需扶養母親等情,業經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73、80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本院限制閱覽卷)。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不法侵害之情節、次數及頻率、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及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因認原告甲女、乙男請求賠償之慰撫金,各以30萬元及25萬元為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女30萬元、乙男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3月17日(見附民卷第17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七、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計算其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2項(承第1項第5款)、第77條之2第1項所明定。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合併計算已逾50萬元,自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芳聿附表一:

編號 內容 1 你好吖...你的工作場所應該就在附近而已,我上班經過常常看到你的車子停在○○學校外面空地旁邊,你是在學校教書嗎,你是老師嗎...你和那位閨密好朋友認識很久兩人作伙逗陣有段時間了... 2 你那位閨密好友看起來對你有好感,看來也很喜歡你吖,想同的你對那位閨密好友也有好感有喜歡他的感覺...還是你已經符合了,你是他女友,你和閨密好友是否已經試車了,終究男女作伙交往一起久了多會情不自禁,透過肌膚交流、愛撫、親吻就是想和心儀女生作那件最性福的事情了,慾火難耐衝動順其自然就滑進去了,互相滿足需求呢... 3 你多把你家裡大門鑰匙和遙控器多給了你的閨密好友,看起來他對你有一定的重要性,看來是離不開他可能在某部分功課做足,戰鬥力超強,在啪啪啪的時候內設讓你感到滿足舒服...若有到摩鐵兒去作啪啪的時候,閨密好友內設盡量滿足你在身體上的需求舒服,閨密好友也順事透一下有助身體健康吖附表二:編號 內容 1 今日8月18日蔡老師下午3點騎著機車到張老師家中,兩人相約作伙一起出遊約會...今日8月20日蔡老師白天有開車到你家中找你一起出遊約會...今日8月21日蔡老師也是開著白色車子來到你家中,接你一起出遊約會...今日8月22日蔡老師早上七點30分開著白色車子來到你家中接你出門,七點五十分蔡老師開著白色車子送你去車站坐車,你要去三天二夜8月24日才要回來,果然24日下午你聯絡蔡老師去那裡接你送你回家中吖... 2 騎著機車來到你家中陪伴你...這事情蔡師應該不知道,女師你腳踏兩條船,你是想換換新口味,蔡師吃膩了...相對女師有付不少,就是每次和蔡師出遊約會多打扮得賞心悅目給蔡師看吖,嘴甜給蔡師撒嬌,給蔡師在肢體接觸時給他摸柔,在身體上摸透透,甚至給蔡師騎上女師身體上,兩腳開開給蔡師修幹不知有多少次吖...蔡師也順便留下來在女師家裡過夜陪伴女師,同床共寢,女師順便去淋浴洗香香好了之後,在房間裡等待,來到兩人一起共眠作親密的事情,溫存一下滋潤愛撫親吻,女師兩腳開開讓蔡師騎上去,肉棒插入鮑魚穴,兩人作男歡女愛修幹的事吖,女師看起來那麼清純,私地下已經被男師玩到不行...是女師你是插座,男師是插頭,是插著黏住把不起來嗎... 3 8月31日晚間八點男師來到女師家中...男師也就順便留在女師家中過夜陪伴女師同睡吖,女師正當年輕30如狼40如虎,可能多要男師來給他的鮑魚餵飽,男師隨時可能要好好保持體力保養老二,這樣才能給女師幸福... 4 女師被同校男師搭訕和有婦之夫的男師搞在一起,出遊約會兩人出雙入對,甜蜜的很,為人師表把廉恥多丟到那裡去呀,還和男師在同居已經有二年多之久呀,一起出遊之後,男師就留下來陪伴女師共同睡覺,不知孤男寡女在房子裡在幹啥事情呢,女師會不會穿著很性感的睡衣誘惑男師,讓男師檔不住的肉欲和女師展開肌膚接觸親吻愛撫修幹呢附表三:

編號 內容 1 張老師被同校蔡老師搭訕先聊天認識後彼此互有好感,兩人就在一起一同出遊約會,出雙入對,蔡老師多過來張老師家中過夜,和張老師同居已有二年多之久了,蔡老師是有家妻的人,在外面吃小三因為外面的野花比較香更喜歡刺激感,蔡老師的出軌不只是為了上床,是在尋找戀愛激情,只能與張老師這個情人做一對地下的戀人,重拾當年從未感受過的戀愛激情,蔡老師也是在尋找婚姻外的激情,都說妻不如妾,妾不如偷,男人就是這樣貪得無厭的動物,蔡老師只從學校暑期輔導之後幾乎每天晚上多會過來張老師家中過夜,陪伴張老師,摟著張老師同床共寢,每天滋潤一下,因為張老師下面多濕濕的需要蔡老師肉棒插入張老師的鮑魚穴,呻吟不斷互相滿足身體上的需求與快樂。附表四:

編號 內容 1 蔡○○老師在校內搭訕結識了一位女老師叫做張○○老師...兩人認識至今差不多已有三年的時間了呀,起初蔡○○老師偶爾會來張○○老師家中陪伴他過夜,之後次數越來越頻繁,就變成兩人在同居過夜吖,已婚的男人出軌不只為了上床,是在尋找戀愛的刺激、尋找婚姻外的戀情,他們兩人在一起有很長的時間,應該有過生理需求,互相滿足身體上的慾望,有了身體親密關係,蔡○○老師常帶張○○老師這位嫩妹出去事不是杆○○老師很爽吧...附表五:編號 內容 1 張○○老師你和蔡○○老師兩人在一起那麼久已經有兩年多至三年有了吧...你和蔡○○地下情難道林○○老師多不知情嗎,還是已經在懷疑,注意蔡○○老師晚上不在家中睡覺,每晚11點蔡○○老師多騎車到你張○○家中過夜陪伴伊的情人同床共眠,家花哪有野花香吖,溫柔體貼只要你給蔡○○老師撒嬌下去,蔡○○口袋的鈔票就掏出來了吖...你應該有和蔡○○發生過親密的關係吧,男人外遇就是想上你的床,青春的肉體,張○○老師你是要他的人還是要他的金錢呢,已經有去電告知林○○老師說明他的先生蔡○○老師在校和一位女老師張○○老師,兩人在一起有曖昧關係,兩人常常相約出遊,來到張○○家中過夜同居甚至兩人有過親密關係,上了張○○的床上了吖,插頭插上了插座吖...附表六:

編號 內容 1 有位男老師叫蔡○○,在學校搭訕認識了一位年輕女老師名叫張○○老師,兩人聊天後互相有好感,兩人多一起出遊玩樂、吃飯、逛街、購物,關係越來越熟悉,出遊次數也越來越頻繁很像情侶在交往,蔡○○老師是有家庭老婆的人,張○○老師是單身者,兩人在一起久了所謂日久生情,蔡○○老師沒有同理心不顧忌他老婆的感受和張○○老師婚外情告外遇吖...張老師他是一個人住,禁不起寂寞難耐,剛好遇到蔡○○老師,兩人就這樣有了彼此這樣的親密關係,蔡○○禁不起誘惑,青春的肉體就是想上張老師的床上,終於如願達成每天和張老師晚上同床共寢你濃我濃,兩人正在享受甜蜜時光愛情的滋潤吖,放生林○○老師在家裡孤單一人過夜吖。附表七:

編號 內容 1 今日12月28日晚間,蔡○○老師有來到張○○老師家中找他聊天相處,兩人相約一起出遊約會逛街購物吖...蔡○○老師和張○○老師兩人愛在兩腿之間情在高潮之後,蔡○○老師禁不起誘惑青春的肉體,而張○○老師禁不起寂寞,希望有個男人對她溫柔體貼關心問候噓寒問暖,兩人就這樣上了彼此的床,有了親密上的關係吖...張○○老師就會一直暗示蔡○○老師給他回應,其實取決於張○○只要他願意蔡○○老師隨時隨地可以進入他的家中,在一起同居過夜兩人在一起出遊約會甚至有生理需求還可以打炮一下吖,肉棒插入鮑魚穴頂到深處,享受愛愛的感覺呢...蔡○○老師騎著機車每晚11點左右來到他的親愛的情人家中陪伴他的情人做伙睡,做男人喜歡的事,插頭去找插座插著緊緊的吖,現在張○○老師過著甜蜜的時光和他心中愛的男人同進同出,一起吃喝玩樂,有時生理需求需要著來一下享受愛愛的快感,弄得張○○老師呻吟爽歪歪...張○○老師你介入林○○女師的家庭,強奪人家的先生當作你的愛人,真的不知羞恥,如果讓你的父母親知道,處事情何以堪,為人師表做人家的小三,每天還和蔡○○男師親親我我真噁心,不要臉枉費讀了那麼多的書吖...自食惡果看你們還有多久能繼續偷情下去吖,請張老師轉告蔡老師,出軌就是出軌,不要為自己的行為找任何藉口和理由...附表八:編號 內容 1 今日1月22日晚間蔡○○男師騎者機車來到伊的情人○○老師家中...蔡○○老牛吃嫩妹把他吃得死死的,○○女師對你言聽計從,○○女師被你的大鵰幹得很爽很舒服沒有你不行吖,你和張○○女師在一起那麼久了,至少有三年時間吧,張○○女師被你插了不少次數吧,他是不是有很爽的感覺,你和張○○女師每隔天兩天就會約出去玩樂吖,那麼也是不是每二天幹一次呢,生理需求嗎,○○女師比較年輕在性方面正興奮...附表九:

編號 內容 1 這裡住一位年輕女老師張○○在校被同校男老師蔡○○搭訕...每天晚上11點男老師多騎著機車來到大塭寮○○號女老師家中過夜陪伴女老師,兩人同床共寢滋潤一下呀,那位男師叫蔡○○是個有家庭老婆的人,沒有同理心不顧忌老婆的感受,還和同校女老師在一起吃喝玩樂搞外遇,女老師張○○是男師蔡○○的小三,兩人在一起已有二年多之久了,女師是住在大塭寮○○房子裡...附表十:

編號 內容 1 蔡○○男師1月22日晚間陪伴張○○女師出遊約會,1月24日下午四點多騎著機車載著張○○女師出遊約會...蔡○○和伊的情人張○○女師過的逍遙,難道你真的多無動於衷,一點多不在乎,你情願讓你先生蔡○○和張○○女師兩人在一起出遊約會,...蔡○○男師開著VISO1835回到蔡○○住處洗個澡弄好一切,晚間十點35分有回到張○○住處,今晚陪伴伊的情人○○女師兩人滋潤一下同床共眠親密一下,肉棒插入鮑魚穴插到最深處。附表十一:

編號 內容 1 今日2月8日晚間六點蔡○○騎著機車來到張○○女師家中,兩人有約要一起乘車出遊約會...○○師和○○女師兩人在校園認識是同事,在同職場教書,難怪出軌那麼高,老牛吃嫩草,○○女師被○○男師這個老牛吃得舒舒服服的,莫非○○女師喜歡被老牛吃嫩草吖,因為經濟獨立穩定成熟穩重情緒管理很不錯有內涵,○○老師看上年輕貌美青春的肉體,想和○○女師上床和他發生親密地關係吖...○○男師你應該有和○○女師有肢體接觸,幹過○○女師,是不是很爽吖,肉棒插入鮑魚穴一進一出,插到最深處吖,有給○○女師感到滿足給他生理需求達到高潮呢,另外一方面你也有爽到吖,○○男師你和○○女師每晚多睡在一起,你和○○女師每週你和他多做了幾次吖,在性方面○○女師較年輕,性方面可能比較想要吖,○○男師你要盡量滿足○○女師的需求,不能給他失望呢,盡你全力把○○女師幹的舒舒服服呻吟的叫出聲音呢,不要停繼續吖...

附表十二:原告主張侵害之權利系爭行為 原告主張侵害之權利 系爭行為一 原告二人隱私權 系爭行為二 原告二人隱私權、乙男名譽權 系爭行為三 原告二人隱私權、名譽權 系爭行為四 原告二人隱私權、甲女名譽權 系爭行為五 原告二人隱私權 系爭行為六 原告二人隱私權、名譽權 系爭行為七 原告二人隱私權、名譽權 系爭行為八 原告二人隱私權、名譽權 系爭行為九 原告二人隱私權、名譽權 系爭行為十 原告二人隱私權、甲女名譽權 系爭行為十一 原告二人隱私權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