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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97號原 告 王義雄

陳崑亮方瓊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林穎群律師被 告 楊英鈐

林可盈

周展叡蘇建旭陳秀金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晉明被 告 吳永茂

周田秀菊楊逸誠楊智宇楊淑雅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楊旻樺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及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分割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502地號土地),訴訟價額核定為6,264,485元【計算式:系爭502地號土地面積2,044.37㎡公告現值16,301元/㎡(王義雄權利範圍100000/5902+陳崑亮權利範圍100000/6520+方瓊玲權利範圍100000/6376),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因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為240萬元,低於原告應有部分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0萬元。上開聲明間並無選擇或競合關係,應予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664,485元【計算式:6,264,485元+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93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應補繳101,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另原告請補正坐落於系爭50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的第一類登記謄本,並說明系爭502地號土地遭套繪情形(繕本逕送被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