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139號原 告 郭駿瑜
郭珮甄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王嘉豪律師潘映寧律師被 告 鄭丞志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101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鄭美女於民國111年3月2日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即訴外人郭藤、子女即原告、訴外人郭純希共4人(下合稱鄭美女之繼承人)。嗣被告於鄭美女死亡後,以其持有鄭美女簽發之面額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支票為由,對鄭美女之繼承人提起給付票款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新簡字第671號判決鄭美女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美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告105萬元,及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郭藤提起上訴後(其餘繼承人視同上訴),復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28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前案)。被告即持前案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提起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1011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法院依被告聲請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發扣押命令,惟上開帳戶均屬原告之固有財產,並非鄭美女之遺產,原告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唯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故就被繼承人之債務為執行時,限定繼承人僅就遺產之執行居於債務人之地位,如債權人就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應認限定繼承人為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143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者,係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除遺產喪失原形而有與繼承人之固有財產混合之情形外,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僅得就該遺產本身取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僅得就遺產之原物或變形物聲請強制執行,若繼承人實際取得遺產有混入繼承人固有財產而無法區辨之情形,應認於該遺產範圍內,始得就繼承人與之相混之財產強制執行。㈡經查,鄭美女111年3月2日去世後,僅於112年5月8日由其京
城銀行帳戶轉出437,516元至原告郭珮甄之南市區漁會帳戶,於112年5月8日由其台新銀行帳戶匯款72,815元至原告郭珮甄之南市區漁會帳戶,為兩造於前案所不爭執,有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807號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3至62頁)。原告主張如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於鄭美女死後並無鄭美女遺產之流入,僅屬原告個人之固有財產性質,然遭被告持前案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2日富證管發字第11300018956號函、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113年6月18日國泰證分字第1130000713號函、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查詢資料、臺幣帳戶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65、67、109、111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對於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附表一、原告郭駿瑜於系爭執行事件遭扣押之財產列表項目 富邦證券台南分公司集保帳戶 (帳號:0000-0000000號)附表二、原告郭珮甄於系爭執行事件遭扣押之財產列表項目 遭扣押股票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集保帳戶(帳號:888K-000000-0號) 晶華2707 1,000股 信邦3023 1,000股 新普0000 000股 頎邦6147 2,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