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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暘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牙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