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01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秦俊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88,26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9計算之利息。上開本金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31日前之利息29,3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3,717,624元【計算式:3,688,267元+29,357元=3,717,62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17,624元,應繳裁判費45,0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4,5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