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 告 臺南市麻豆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彰茂被 告 陳全江
黃秀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5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2,686元(計算式:本金25萬9,993元、20萬元、9萬1,666元+前揭本金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民國115年4月29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共1,027元=55萬2,6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附表計算本金 (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利率 給付總額(新臺幣,四捨五入至元) 259,993元 1 利息 115年4月3日 115年4月29日 3.6399% 700元 200,00元 2 利息 115年4月26日 115年4月29日 3.6399% 80元 91,666元 3 利息 115年4月3日 115年4月29日 3.6399% 247元 合 計 1,0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