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03號原 告 黃偉傑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逸展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上開本金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26日前之利息67,0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1,067,068元【計算式:1,000,000元+67,068元=1,067,06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7,0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5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