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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04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被 告 韋亘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嘉興被 告 陳張春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韋亘有限公司、陳嘉興、陳張春美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7,29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5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文茹【附表】(金額:新臺幣)

121萬9,063元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1日)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4捨5入) 1 利息 121萬9,063元 115年2月5日 115年4月16日 7.26% 1萬7,215.84元 2 違約金 121萬9,063元 115年3月6日 115年4月16日 0.726% 1,018.4元 小計 1萬8,234.24元 合計 123萬7,297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