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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 告 陳永和上列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陳金溪」之年籍、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被告欄固列「陳金溪」,然未記載住所或居所、身分證號碼,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陳金溪及確定被告陳金溪之當事人能力,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依上揭規定,其起訴不合程式。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