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寳林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永和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29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2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7,322元【計算式:占有面積99.74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10,300元/平方公尺=1,027,322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