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27號原 告 臺南市大道新城第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馬志博原 告 臺南市大道新城第八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震霆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郭俐文律師被 告 謝嘉騫
謝銘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563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臺南市大道新城第一社區管理委員會新臺幣470,820元,及其中新臺幣435,120元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其中新臺幣35,700元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臺南市大道新城第八社區管理委員會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謝嘉騫、謝銘慶二人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至114年5月20日間,多次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前往臺南市北區之大道新城社區(大道新城1區A棟至G棟、大道新城3區A棟至E棟、G棟至K棟、M棟至Q棟、大道新城5區A棟至E棟、G棟至M棟、O棟、大道新城6區A、E、F、G、大道新城8區A棟至C棟)地下室之停車場內,竊取避雷針電纜線約310公斤,得手後將電纜線變賣予他人;致原告必須進行避雷針線路重拉工程,原告臺南市大道新城第一社區管理委員會、臺南市大道新城第八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而分別受有額外支出工程費各470,820元、20,00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刑事部分都認罪,同意法院為認諾判決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該當事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查被告於本院11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本院卷第66頁),依前揭規定,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臺南市大道新城第一社區管理委員會470,820元及其中435,120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18日起(附民卷第15-17頁)、其中35,700元自民事更正聲明暨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2月17日起(本院卷55-61頁),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臺南市大道新城第八社區管理委員會20,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18日起(附民卷第15-17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