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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7號原 告 台南市大道新城第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馬志博原 告 大道新城國宅社區第八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震霆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郭俐文律師被 告 謝嘉騫

謝銘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及民國115年4月8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原告「臺南市大道新城第一社區管理委員會」、「臺南市大道新城第八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台南市大道新城第一社區管理委員會」、「大道新城國宅社區第八區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