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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75號原 告 許育沛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被 告 王紀絜

王文謙王淑琴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俊祥被 告 王玉梅

王煥清王志玄王彗茹王惠敏

王志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2月3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因本件有共有人主張原物分割,請兩造於上開庭期前15日各自具狀陳報所欲原物分割之方法(內應記載各共有人分割之位置面積及其法律依據)到院,並應附繕本或將繕本逕自寄送予其他共有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