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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 告 高俊仁被 告 吳偉豪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租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房屋租賃爭議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