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 告 陳建州被 告 李明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331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9,28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20,928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09,2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基於私法自治之訴訟上處分主義,當事人是否於期日到場,有自主決定之權利。本件被告現於監獄執行中,經本院合法通知,其表明無意願由本院派法警提解到庭(見訴字卷第49頁之出庭意願調查表),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與真實身分不詳之「伍守中」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而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原告施以假投資之詐術,並由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中午12時19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之甲仙郵局,臨櫃將新臺幣(下同)20萬元匯入原告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製造投資獲利假象,致原告前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交付附表所示之款項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由該成員將前述款項交予本案詐騙集團不詳上游成員,以此方式創造資金軌跡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2,209,28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遭被告與所屬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予被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被告前開不法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訴字第3604號判決論處罪刑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光碟核閱無誤,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以上述方式共同詐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依上說明,被告即應對原告所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209,28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31日(見附民卷第17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相當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說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崇文附表:
編號 原告交付款項之時間、方式與金額 面交地點/詐欺集團人頭帳戶 ㈠ 113年12月25日上午11時12分、中午12時23分許,各匯款25,000元(共50,000元) NGUYEN VAN HUNG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 114年1月3日上午10時46分許,面交200,000元 陳建州位於臺南市永康區之住處(地址詳卷) ㈢ 114年1月3日下午1時30分許,面交100,000元 陳建州位於臺南市永康區之住處 ㈣ 114年1月13日上午9時14分許,匯款10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㈤ 114年2月5日上午9時10分許,面交100,000元 址設臺南市○區○○路0號之成功大學圖書館 ㈥ 114年2月14日上午10時13分許,面交2,250,000元 成功大學圖書館 ㈦ 114年2月15日上午10時4分許,面交黃金(價值3,127,840元) 成功大學圖書館 ㈧ 114年2月24日上午10時13分許,面交700,000元 成功大學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