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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46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農嘉禾被 告 陳定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增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缺漏,應予補充,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