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51號原 告 陳挺雁上列原告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列「新營區民權段324號之全體共有人」、「新營區民權段320號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則原告究係對何人主張權利提起本件訴訟,容有未明,本院無從確認原告起訴之對象而對之為送達,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而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乃原告起訴時即應表明之事項,係屬原告起訴是否符合程式之要件,應命原告為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以利送達。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