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51號原 告 陳挺雁被 告 新營區民權段324號之全體共有人

新營區民權段320號之全體共有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以115年度訴字第135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項裁定業於115年6月1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卷三第19-23頁),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