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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55號原 告 毛閎昇訴訟代理人 劉鉊燕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財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寀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寀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6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案由:返還財物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