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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56號上 訴 人 皇家格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侯睿維上 訴 人 侯宣夙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如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9月4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909元,該裁定於同年9月2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