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59號原 告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偉銓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被 告 蘇祐民即蘇明經之繼承人
蘇祐寬即蘇明經之繼承人
蘇祐生即蘇明經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0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