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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61號原 告 張襦云訴訟代理人 廖宜溱律師被 告 藍稚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藍呈豹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藍呈豹死亡後,其與被告間借名登記關係應即消滅,原告為藍呈豹之繼承人自得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予被繼承人藍呈豹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經核,系爭土地坐落高雄市岡山區,原告之請求核屬首揭專屬管轄規定之事件,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始屬適法,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