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8號原 告 陳彥伯 送達代收:臺南市○里○○○000號信箱以上原告與被告陳慧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查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價額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惟訴之聲明第2項回復名譽之請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規定,應徵收4500元。又原告係以一訴併為財產權及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須分別徵收,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6000元,原告繳納尚不足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