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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496號原 告 洪采蓮被 告 吳永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租賃契約書正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3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003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0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