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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3號原 告 王伯群被 告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被 告 潘明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6,219元(含本金150萬元及起訴前利息416,2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9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464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