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4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訴訟代理人 王儷蓉被 告 林元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8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萬2,864元(計算式:本金65萬4,423元+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民國114年12月17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共18,441元=67萬2,8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附表計算本金 (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利率 給付總額(新臺幣,四捨五入至元) 654,423元 1 利息 114年9月30日 114年12月17日 12.99% 18,399元 5,283元 2 違約金 114年10月31日 114年11月30日 1.299% 6元 10,623元 3 違約金 114年12月1日 114年12月17日 1.299% 6元 合 計 18,4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