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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41號原 告 尹秀玲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一至二樓及六至二十樓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故原告起訴,如未繳足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7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05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452元,上開裁定於115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本院卷第33、47-57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