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5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吳熾松被 告 亞力士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義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92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萬726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亞力士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力士公司)以負責人即被告楊義成作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保證書,並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向原告借得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約定116年6月30日到期全部清償,利息依當時3個月期Taibor即「臺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每3個月機動調整作為基準放款利率加固定議定加碼利率年息2.9%按日計算,每月30日繳付利息及攤還本金27萬元,到期一次清償餘額。詎亞力士公司違約未按時於114年11月30日繳訖應付本息,經催告仍未置理,依系爭契約及保證書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立即連帶清償借款餘額892萬及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92萬元,及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辦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原判例、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系爭契約、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結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本院卷第23至63頁)。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92萬元,及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基此,原告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違約金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1日之孳息、違約金,依此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03萬3333元(本院卷第137頁),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萬726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之規定,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諭知如
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