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94號上 訴 人 林朝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09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