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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08號原 告 蕭洪澄江被 告 陳文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以115年度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29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