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28號原 告 孫翔禹上列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元村建設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6,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42元,經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74,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