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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55號原 告 甲 (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

參 加 人 甲1 (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被 告 呂振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1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8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仍有證據尚待調查,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