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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6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被 告 陳登山

林美華陳軍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編號 類別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為大洲段292-2地號土地) 30/132 2 土地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為大洲段292-1地號土地) 22/132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