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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97號原 告 邱顯堂

邱王秀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如即濬如洗衣店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 年7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