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98號原 告 吳玉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7 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 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