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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42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李立國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優、吳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00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件於民國115年9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39,727元,及自11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本件起訴前已到期利息、違約金共20,551元(元以下4捨5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9月14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60,278元【計算式:1,939,727元+20,551元=1,960,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49元,本院前曾通知原告補繳裁判費24,549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已先繳納10,700元,嗣後再因本院通知而補繳24,549元,已溢繳10,700元,依據上述規定,由本院依聲請裁定返還溢繳之10,700元,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