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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49號原 告 邱品舜被 告 林智化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林智化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智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9,6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5,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70萬元 70萬元 2 利息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7月30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5年度司促字第13354號卷第5頁)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55萬9,693元 合計 125萬9,693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