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55號原 告 李玉玲被 告 甲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 法 定代 理 人 甲父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甲母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9月16日起訴時,被告甲(年籍詳卷)原係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甲父、甲母代為訴訟行為。嗣被告甲於訴訟進行中成年,有其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佐(限閱卷),則甲父、甲母之法定代理權於被告甲成年時消滅,自應由其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