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68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洋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680元【計算式:本金709,301元+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7,37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716,680元】,應徵裁判費9,5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