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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71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被 告 郭宗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郭宗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2,8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3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蓓君附表: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4捨5入) 1 結算至民國115年7月26日止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84萬6,153元 2 自民國115年7月26日起算之利息 81萬2,740元 115年7月27日 115年8月20日 12.03% 6,696.75元 合計:85萬2,850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