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72號原 告 林淑美被 告 三龍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正三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13769號核發在案,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等情,業經本院審閱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3769號卷宗無訛,並有被告之民事聲明異議狀存卷可參(本院卷第13至14頁),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9,452元(含本金及已到期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41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28,912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2日以南院發民癸115年度訴字第2172號函命原告於函到14日內補正繳納,並諭知如其逾期未繳,本院將依法駁回其訴,該函於115年9月30日送達原告等情,有司法規費試算表、本院函文暨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19、25、27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1至55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