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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74號原 告 陳家畇被 告 葳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岑銓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