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3號上 訴 人 葉香均被上訴人 何佳惠
何青峰
何閎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公同共有,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地之課稅現值與公告現值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7,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及公告現值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62.49 全部、6,600元 412,434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82.54 8分之1、6,600元 233,096元 3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0號) (共有部分:臺南市○○區○○段000○號,權利範圍:8分之1) 全部 682,000元 合計1,327,530元 計算式:(6,600元×62.49㎡)+(6,600元×282.54㎡×1/8)+682,000元=1,327,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