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37號原 告 林湘秦被 告 何凱琳
陳信明本件原告係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62號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詐欺等案件係就被告於114年間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後,於同年2月17日11時45分許,由被告陳信明擔任載送及監控取款車手,駕駛車輛搭載面交取款車手之被告何凱琳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星巴克咖啡」前,向原告收取詐欺款項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未遂之犯行為審理判決,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同一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該日之前向其詐騙共6,317,000元之事實不同,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本院刑事庭依職權裁定移由本院民事庭為審理,然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原告即應補繳訴訟費用,以補正起訴程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317,000元,應徵收裁判費75,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