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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5號原 告 張志誠

王晨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秀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原告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及上開2筆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本院開庭通知書已請原告補正,原告迄未補正】。

二、依前項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提出全部共有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確認是否全部共有人均有當事人能力,若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之函文,並確認訴之聲明【共有人有死亡者,請務必確認訴之聲明及繼承人】。

三、若前項共有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應提出該共有人繼承人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之函文,並確認訴之聲明【請務必確認訴之聲明及繼承人】。

四、上開2筆土地若有設定抵押權,原告若要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請一併具狀。

五、訴狀應按被告人數及受告知訴訟人人數提出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