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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63號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完整姓名,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依原告主張事證函詢後已查得,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年籍等足資特定其人別之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或未補正完備,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芷萍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