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79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被 告 曾偉恩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15799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4,79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1,01
0 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55,317元 1 利息 697,571元 115年8月10日 115年9月8日 (30/365) 13.78% 7,900.71元 2 利息 128,368元 115年8月10日 115年9月8日 (30/365) 14.99% 1,581.56元 小計 9,482.27元 合計(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864,799元